台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中市辦事處一處
勞動部:有關「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
勞動部
113.04.17
主旨 「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30504524A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請查照。


 
發文日期 113-04.17
發文字號 勞動發管字第1130504524B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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