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中市辦事處一處
區公會 : 有關營造業經主管機關複評為優良廠商者,依營造業法第51條規定應給予獎勵,詳如函釋。
台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
113.03.18
主旨 有關營造業經主管機關複評為優良廠商者,依營造業法第51條規定應給予獎勵,詳如函釋,請轉轄區會員知照。
發文日期 113-03.18
發文字號 臺區營銘業字第11303000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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