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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發局: 函轉本市文化資產處為保護本市市定、列冊及疑似考古遺址,重申於考古遺址範圍內進行任何開發行為前,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完成相關處置措施後再進行後續工程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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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3.02.05
主旨 函轉本市文化資產處為保護本市市定、列冊及疑似考古遺址,重申於考古遺址範圍內進行任何開發行為前,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完成相關處置措施後再進行後續工程1份,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發文 113-02.05
發文字號 中市都工字第11300235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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